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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佳的问答 大家都在问>

  • 已解决 在交付时,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开发商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合同上有规定的,没有照办就告吧,或者交给1818

  • 已解决 租房合同是2009.3.1到2010.3.1到今2011.3.19但协议第二条是房主同意可 三年租给乙方使用。能不租给他么

    答:可以,以为合同注明2009.3.1到2010.3.1时间为准

  • 已解决 我们顶楼的住户说按了防水把门锁了,合法吗?

    答:这种做法不合法. 他在楼顶按照防水,本身是好事,但是楼顶也属于公区域,也要经过物业申请通过方可执行。 现在尽然在把到楼顶的门上锁,如果这是物业锁的,那属于公共管理,如果是住户行为,那属于占用公共空间。

  • 父子产权及抚养权问题

    答:房产证是儿子的名字 房子不一定是儿子的 购买涉案房屋的钱是父母支付的,在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可见是父母赠与给他的。父母出资购买该房,儿子不同意出售该房,侵害了父母在该房的使用权利。根据合同法规定,父母可以撤销对儿子的赠与,要回房屋,改为父母的名字。 律师建议,遇到以下情况,读者就要多留意了。 附条件的赠与。房产虽然登记在受赠人名下,但若受赠人违反了赠与人的意愿,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夫妻合法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的书面约定,房屋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些老房子,经过实际居住人翻建、加层,双方约定翻建后的房产属于翻建人,但没有办理过户也不行。 二手房买卖中,双方约定一定期限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主不能再将房子卖给他人。 在家庭成员均为购买房屋出资时,房屋虽然登记在某个成员名下,但只要有证据表明房屋是家庭共有,登记人也无权卖房。

  • 已解决 两限房都是期房吗?

    答:一般都是期房,但也有少量现房。

  • 已解决 一万元首付款能退不?

    答:根据合同法约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建议您最好能将国家政策书面拿出来,并书面写信函发送给中介和对方,你方因国家政策的出台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签约,双方互相体谅,友好进行协商。当然,可以在此基础上予以体谅性补偿对方一点损失。

  • 花溪谷别墅多少钱?

    答:5000-9000|㎡ 具体价位按照幢数的位置 户型 花园大小而变化

  • 答:你把钱放我这里我去盖楼 买地皮 挣钱了给你高利息

  • 已解决 旧村改造的房子,用交维修基金吗?

    答:要交维修基金的,因为有相关管理公司管理的

  • 已解决 请问房改房是否属于福利分房?

    答: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一、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z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z2007?{258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z2007?{9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四、余杭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镇乡、街道、管委会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区各有关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六、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七、在我区范围内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区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区房改办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 十、区房改办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和项目建设任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由项目所在镇乡、街道、管委会...

  • 已解决 急!房屋买卖成交后,买方却不把房款付给卖方,是否属诈骗罪?

    答:合同上如果注明了卖方同意买方等公司资金回笼后支付房款的话,就难说了,这个注明本身就含糊其辞的,如果卖方有证据可以证明买方公司资金回笼了或许可以。但是公司资金回笼本身就不明确的概念,没有一个界定标准的。如果真的搞到法庭,或许对您不利,因为这个合同严格意义上属于无效的,是很容易就被推翻的。而且有纠纷的房子在半年之内不得转让,耽误时间与精力。 其实这些都是因为当时您卖房心切,忽略了很多法律问题,所以您现在想用法律武器来维权,是很难的事情哦。其实越是说等公司资金回笼给钱越是很危险的客户,因为他本身就没有足够的准备来卖房,无疑是把这个错误嫁祸到心切的您头上。 目前怎么处理,关键还是看你自己了,你如果还想把这个房子卖给他,那就从现在开始跟他重新订立合同,合同上明确规定:几月几日之前支付房款。很简单的一句话的,不需要太多人为的理由,如果买方没按时给钱,就是违约,OK,那就赔违约金;你如果不想把房子转给他,那就只有好好协商,能拿回多少违约金就拿多少了。一定要从人情的角度去说服他,因为当时你也是从人情的角度给他这个模糊的交钱期限。如果他不讲这一套,那说明这个人很无赖了,多说无益,还是赶紧收回,再找下家,坚信上帝如果给你关上了一扇门,那他一定会在另一个地方打开一扇窗。

112万房产专家

解答“房”事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