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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静的问答 大家都在问>

  • 已解决 立邦彩条漆只能喷吗

    答:你好。也可以刷,效果还可以。

  • 请教室内设计师

    答:你好.有图纸会比较好设计.

  • 请教馨承泽陵关于橱柜

    答:你好。 橱柜十大品牌:欧派、大信橱柜、科宝博洛尼、方太橱柜、佳居乐橱柜、欧林厨房、志邦、金牌、我乐、荣事达。可在其中对比选择,大信橱柜,我乐橱柜的性价比稍高一些

  • 请问高手,呼和浩特的房价还会上涨吗?

    答:你好。中国的房价近几年应该不会降得。

  • 答:你好。防水的工作一旦出现漏水情况,建议重做,否则以后会经常出问题。

  • 已解决 有现房在售吗?多多大户型的

    答:你好。该小区8月6日开盘5号楼,现在的话应该是没有现房了。

  • 已解决 卧室和客厅相通,阳台也是相通的一个大阳台,有七米长,想隔成两个阳台,怎么隔断经济实惠

    答:你好。建议可以在客厅和卧室的墙做延伸。

  • 已解决 去年底买的房,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一直未拿到合同。最近,接到通知,要我去拿合同。

    答:你好。注意看交房时间和下房本时间。

  • 是小产权房吧

    答:你好.该小区是70年的大产权.

  • 答:你好。会有中介联系你的。

  • 已解决 咨询买房方案

    答:你好。回迁房不影响您现在买房的选择。

  • 已解决 鹤山碧桂园玲珑美墅是大产权吗?精装还是毛坯?

    答:你好。 该别墅区是70年的大产权。2012年2月12号开盘,2013年5月1号为入住时间。有毛坯也有精装。

  • 260平方的联体别墅该如何设计

    答:你好。我有朋友是做装修设计的,他们公司主做别墅和高档住宅,公司还不错,您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 答:你好。银行对贷款是有要求,维护银行的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 有没有人来侃一下今年内房产价格会不会下调至大家能忍受的水平?

    答:你好。国家虽然一再出政策来抑制房价,但是房价依然在上涨,只是上涨的势头比较小,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北京的房价在未来应该会得到控制,但是目前的话,房价还应该会在近几年内上涨,毕竟刚需的客户,换房客户和有购房资格的客户每年都会有新增。

  • 三林板块适合自住吗?

    答:你好. 轨道交通、世博会场馆的建设等大环境的种种利好,今后一段时间还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三林置业。另外,股市中赚钱的投资者、改善需求的自住客汇成一股购房大军涌向三林房产,这是4、5月成交猛增的重要原因。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自住者对三林已经逐渐认同,这就出现了三林楼市持续火爆

  • 已解决 我应还多少贷款?

    答:你好,您当时的利率是多少呢?

  • 已解决 住房离变压器多远为宜?

    答:你好。小区变压器没那么大的电压,所以您的距离是安全的。

  • 宅基地证的问题

    答:你好。 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万房产专家

解答“房”事难题